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方案(设施)验收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子项名称: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 擅自增设验收程序或者验收条件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6、 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4492、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四号楼;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8386;
3. 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