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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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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13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4:21
名 称: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文号: 关键字: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05-23 14:21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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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地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2. 审查阶段责任: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3. 决定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4. 送达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在审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的; 

7.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64;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办,电话号码:(0871)67171008; 

3. 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1号楼131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000;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km.gov.cn),电子邮箱:gdqfgj@sina.com。

救济途径:

粮食经营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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