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子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全文。
省政府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下放到州级与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1号)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管部门核准。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 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规定: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64;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办,电话号码:(0871)67171008;
3. 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1号楼131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000;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km.gov.cn),电子邮箱:gdqfg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