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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www.kmg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18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4:32
名 称: 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文号: 关键字:

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7-05-23 14:32 浏览次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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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子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二):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 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64;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办,电话号码:(0871)67171008;

3. 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1号楼131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000;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km.gov.cn),电子邮箱:gdqfg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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