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2010]282号)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20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并实地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6. 在受理、审查、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97182,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官渡区纪委第六纪工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7526;
3. 信函投诉:中共官渡区纪委第六纪工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昆明市官渡区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门户网站(http://www.gd.km.gov.cn),电子邮箱:3088205884@qq.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