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4第3号)第五条第三款: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核验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20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要求征求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6. 在受理、审查、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97182,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官渡区纪委第六纪工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7526;
3. 信函投诉:中共官渡区纪委第六纪工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昆明市官渡区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门户网站(http://www.gd.km.gov.cn),电子邮箱:3088205884@qq.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