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分下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昆环保通〔2012〕2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收到符合要求的环评报告书14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行政许可项目环评的;
6. 在项目环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9308,地址:官渡区政府4号楼一楼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云秀路2898号);
2. 环境投诉电话:67173506 职责监督电话:0871 67187987
3.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3号楼2楼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4. 网站:官渡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g911d@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审批权限和范围:依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13〕151号)、《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昆环保通〔2012〕271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