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www.kmg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27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4:49
名 称: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文号: 关键字: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发布时间:2017-05-23 14:49 浏览次数:117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现场核查阶段责任:依据所提交材料现场核实治理工程落实情况;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文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9308,地址:官渡区政府4号楼一楼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云秀路2898号);

2. 环境投诉电话:67173506 职责监督电话:0871 67187987

3.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3号楼2楼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4. 网站:官渡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g911d@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七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滇ICP备19011957号-1   网站标识:5301110005   网站地图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