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子项名称: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地方法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核发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准予发证。
3. 年检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理完结。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证发放项目、年检项目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证发放项目、年检项目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9308,地址:官渡区政府4号楼一楼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云秀路2898号);
2. 环境投诉电话:67173506 职责监督电话:0871 67187987
3.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3号楼2楼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4. 网站:官渡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g911d@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七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