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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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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31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4:56
名 称: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许可证审批
文号: 关键字: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许可证审批

发布时间:2017-05-23 14:56 浏览次数:193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经营,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燃气企业需要分立、合并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的。

3. 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的。

4. 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不予及时处理的。

5. 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不予查处的。

6不依法履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7. 违反《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处;电话号码:(0871)6717333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3楼2310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2543;

3. 信函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305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kmgd.xxgk.yn.gov.cn),电子邮箱:kmgdqzj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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