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防空通信警报拆除审批全部下放。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拆除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拆除申请的,依法准予,不能准予申请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同意拆除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拆除人防警报设施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人防警报设施拆除条件给予审批的;
3.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后续监管不到位,未重新择址安装,造成后果的;
4. 在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6512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2898号2号楼3楼2320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2543;
3. 信函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305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kmgd.xxgk.yn.gov.cn),电子邮箱:kmgdqzj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