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电话号码:(0871)6717642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66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2543;
3. 信函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305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kmgd.xxgk.yn.gov.cn),电子邮箱:kmgdqzj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