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八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相关职能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需按照现行规范及法规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提交回复报告。
4.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印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步设计项目予以受理、批复的;
2. 初步设计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却予以通过的;
3.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复的;
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电话号码:(0871)6717642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66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2543;
3. 信函投诉: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305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kmgd.xxgk.yn.gov.cn),电子邮箱:kmgdqzj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