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 (子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子项名称:
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地方性规范文件:《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通过)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予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检测勘验,征求意见,需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需要评审的聘请专家评审。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当事人与基层路政机构签订协议,送达行政许可证。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相关涉路申请人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章,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官渡区交通运输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45,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党组,电话号码:0871)67159886;
3. 信函投诉:官渡区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gd.km.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