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园林绿化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绿化审批指标,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城镇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昆政发〔2012〕73号)“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将原负责的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审批权限下放。”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5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 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园林绿化局化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3516796,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园林绿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3525806;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园林绿化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000;
4. 网站:官渡区园林绿化局门户网站(http://www.xxgk.yn.gov.cn),电子邮箱:×××@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官渡区园林绿化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