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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50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5:36
名 称: 云南省木材运输证(再次运输)核发
文号: 关键字:

云南省木材运输证(再次运输)核发

发布时间:2017-05-23 15:36 浏览次数:119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木材运输证、商品调拨单、合法的木材来源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木材运输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运输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运输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木材运输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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