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加工的审核及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土地证明、加工设备,定型产品,合法木材来源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