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地考察情况记录表(苗木专用)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