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b)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