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采伐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委托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核发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非商品性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