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及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4。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b)项目批准文件。c)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征占用林地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林地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征占用林地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征占用林地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征占用林地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