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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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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66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5:52
名 称: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文号: 关键字: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7-05-23 15:52 浏览次数:115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森林机构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林对象、补充森林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林对象、补充森林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材料档案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条件而予以签发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植物检疫证书》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病虫害大面积发生使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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