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疫---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