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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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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68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13
名 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文号: 关键字: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3 浏览次数:111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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