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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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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69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15
名 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号: 关键字: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5 浏览次数:116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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