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申请者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测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检查,防治弄虚作假;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 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 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