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农林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申请者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检查,防治弄虚作假;
5.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核发权限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 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3. 其他未依法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