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www.kmg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73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21
名 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及有关活动的审查、批准
文号: 关键字: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及有关活动的审查、批准

发布时间:2017-05-23 16:21 浏览次数:135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公告第27号公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工程拟建规模报请批准前,小型水工程应当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中型水工程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修建开发水利、治理河道的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有关活动予以批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 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5、 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6、 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公告第27号公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4492、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四号楼;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8386;

3. 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滇ICP备19011957号-1   网站标识:5301110005   网站地图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