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子项名称: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的程序或者条件的;
4、 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4492、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四号楼;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8386;
3. 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