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监督局(官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区级仅受理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单位是否履行许可申报时的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限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 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共场所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 在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 共性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追责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卫生窗口0871-67159358;
2. 卫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73050;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卫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