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执业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 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的资信证明,导致执业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未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全面论证执业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 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 共性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追责依据: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卫生窗口0871-67159358;
2. 卫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73050;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卫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