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子项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 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