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审批 (子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子项名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音像制品业务的应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本条例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五十四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 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