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令,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颁布实施)第九条: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专营复印、影印、打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负责县级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印刷、复制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必须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服务窗口要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 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 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