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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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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85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43
名 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文号: 关键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05-23 16:43 浏览次数:190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四十五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1)67173664;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五楼,邮政编码:678000;

4、 网站: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kmgd.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917)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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