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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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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87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45
名 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查
文号: 关键字: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查

发布时间:2017-05-23 16:45 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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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四十五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六条6.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 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1)67173664;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3、 信函投诉: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五楼,邮政编码:678000;

4、 网站: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kmgd.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917)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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