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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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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88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47
名 称: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文号: 关键字: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发布时间:2017-05-23 16:47 浏览次数:118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档案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第十六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交换;需要出售、赠送、交换其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两款所列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需要出境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修订)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单位(个人)填写《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出卖、转让、赠送许可申请表》。

3. 决定环节责任:通过审查环节的,核发《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许可证》。

4. 事后监督责任:将审批表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档案局,电话:0871-67175755,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1104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纪委,0871-67187530;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档案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档案局,邮政编码:650214

4. 邮箱投诉:3288178460@qq.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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