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