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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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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791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6:52
名 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文号: 关键字: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05-23 16:52 浏览次数:126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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