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子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 擅自增设、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 在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追责依据: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77840),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