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
(三) 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四) 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 在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77840),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