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核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责任,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滥用职权;2、徇私舞弊;3、收受贿赂;4、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追责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77840),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