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 核准阶段责任:符合登记条件,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不予登记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责任,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77840),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