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 在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77840),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