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4号)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发放阶段责任:制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开展广告监测和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材料齐全,未按时核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5、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77840),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