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9类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以外的计量制造、修理单位进行许可)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初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 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 未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
4. 不符合批准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乱收费的;
7. 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0. 在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超过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12.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 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4. 在批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5. 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932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