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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05-029804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23 17:13
名 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车用气瓶、轨道交通设备使用登记除外)
文号: 关键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车用气瓶、轨道交通设备使用登记除外)

发布时间:2017-05-23 17:13 浏览次数:163
字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类证件等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 发证阶段责任:将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按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通知领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定期检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 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第七、第九、第十三款;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5932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67161712;

3.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3612室,邮政编码:650214;

4. 网站:官渡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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