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官渡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着力解决好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官渡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拟定了《官渡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 背景依据
《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等文件。
二、 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由官渡区民政局牵头起草,编制过程中,官渡区民政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贯彻落实省、市、区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从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工作机制、工作保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阐述,更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更加体现了民生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
为确保《实施细则(修订)》严谨、可行,初稿形成后,官渡区民政局就文稿的细节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官渡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商讨研究。根据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官渡区民政局对《实施细则(修订稿)》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之后,官渡区民政局就《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了区级相关领导的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4月19日下午14:00-17:00在官渡区政府(国投大厦1号楼1107会议室)召开《官渡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听证会,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听证会后,官渡区民政局全面梳理汇总、逐条分析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认真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不断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含总则、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工作机制、工作保障、管理和监督、附则七章共二十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文件名称更恰当。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城乡”和“生活”,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目前我区全域城镇化工作已经完成,已经不再有城乡区别;二是扩大了临时救助范围,除了生活困难外,其他方面的困难也纳入临时救助的范围。
2. 明确了救助原则。本次救助原则规定了“坚持应救尽救,求助有门”、“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面为,又要量力而行”、“加强各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合”和“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的五大原则,更加符合当前以人为本保障民生需要。
3. 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在救助对象上将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了救助范围,更加体现了民生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
4. “自然浮动增长机制”的标准,更加合理。本次确定的救助标准以当年城市低保年救助上限为准,低保标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今后如遇低保标准提高,该细则补助标准自然提高,避免因单项提标原因造成的文件重复修订。
5. 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将1000元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办事处,更有利于体现临时救助的及时、灵活性。
6. 新增“救急难”救助内容。救急难救助是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官渡区于2014年10月被民政部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具区。在本次修订中,我们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试点工作需要,将“救急难”救助工作有机的融入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并对救助类型、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申请程序等内容作了详细阐述。在今后的救助工作中,救急难救助将成为临时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7. 引入“主动发现受理”和“紧急程序”。在救急难救助的申请受理中新增“主动发现受理”,改变了以往被动的接受申请,更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另外,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申请救急难救助普通程序”的规定,补充完善审核审批材料。这也是一个突破,该“紧急程序”的引入,更加体现了及时救助的原则。
8. 工作保障列入细则。一是将做好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人员不足的问题。体现区委、区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
四、 涉及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 执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官渡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官渡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因家庭成员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和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六、 注意事项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