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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709-03897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27 13:23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罚(工)〔2017〕944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罚(工)〔2017〕944号〕

发布时间:2017-09-27 13:23 浏览次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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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官市监罚(工)〔2017〕944号

当事人:昆明一碗水苗圃等116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5、2016年度报告、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2015、2016年度在官渡区国税局、官渡区地税局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综上所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现场笔录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116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处罚内容我局于2017年9月6日通过春城晚报、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进行了公告告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名单详见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网址:http://xyxx.km.gov.vn)、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gd.km.gov.vn)、昆明市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kmaic.gov.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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