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滇官综执罚决字[2017]第6107号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滇官综执罚决字[2017]第6107号
被告知人(单位):云南金羊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宝象河小羊甫村铁路桥下顺流左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行为:金羊甫市场污水直排入滇河道新宝象河
以上事实经我局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关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取证照片一份。
你(单位)已违反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1、立即停止排放污水行为;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渡分局
2017年7月8 日